浏阳:强化监督执纪 打造廉洁村务
(一)对各项开支发票实行“四审”。村级各项财务开支发票,一是须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核签字,二是须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三是须由村(居)委会副职(或村(居)“两委”委员)审批,四是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查签字。镇政府统一发放各村财务审批专用章,对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镇财政所不得报帐。
(二)对重大事项及资金实行“三议”。一是村级固定资产的租赁、转让、处置,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后才可实施。二是投资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事业重大项目,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才能立项,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后才可实施。三是5万元以上的村级重大资金使用,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通过公开采购程序后才可开支。
(三)对村级财务实行“两查”审计。一是村级纪检员(监察员)每季度须对本村(居)财务进行一次自查审计,并在财务公开资料上签字背书。二是镇纪委组织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村级财务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对财经违纪行为一律实行追责。对于有财经违规苗头倾向的单位和个人,由镇纪委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由镇纪委根据违纪情节分别追究当事人、村级财务审核人、审批人和审查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追究村级纪检员(监察员)的监督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镇纪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认真落实以上加强村级财务监管措施,浏阳古港形成了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财务审批机制,加大了村级财务管理重点环节监管力度,推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