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升级版”境内河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助推“两型社会”建设
《办法》按照“污染越重,处罚越多;保护越好,奖励越多”的原则,在2012年起试行的境内河流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境内河流流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的达标奖励、超标赔偿和最小流量控制等要求。对入境断面达到评价标准、出境断面全部考核因子优于评价标准的,每优出一个类别的奖励补偿金额为50万元;对入境断面劣于评价标准、出境断面全部考核因子优于评价标准的,每优出一个类别的奖励补偿金额为100万元。对水质恶化、主要考核因子超标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98号)及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进行补偿。对出境断面水流量低于相应流域河段最小需水流量的,按每月20万元处以罚款。
生态补偿奖罚资金由长沙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水务局提供的有效数据进行测算和收缴,以年为单位进行结算。处罚资金作为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长沙市境内河流流域重点污染地区的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态修复等。长沙财政于2012年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截至目前已统筹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专项基金1600万元,并拟参照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式,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