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加强机构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财政财务工作管理。严格部门预算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挤占需要划转的项目支出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出“三公”经费,不得违反国库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资金、虚列支出、突击花钱。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借机构改革之名违规处置更新资产,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严格会计监督责任,机构改革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做假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是规范部门预算执行衔接。明确机构改革过渡期内,涉改单位的必要开支仍在原单位预算指标列支,支出和发票的审签仍由原单位按原程序审批。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市财政局结合各单位机构设置、人数和支出管理等情况,对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是否独立编制部门预决算、财务是否独立核算予以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预算单位经核准财务独立核算的,必须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三是细化部门预算经费划转。按照统筹核定、厉行节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支出“随人走”、项目支出“随事走”的原则,基本支出按编制和人员核定划转,项目支出按部门职能核定划转。完成挂牌和确定“三定方案”后,新组建部门或接收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和职能核定,提出预算指标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