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2年01月06日 11:21 【字体:

  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授权,对乘用车车船税税额按排气量予以了细化。占我省乘用车87%比例的2.0升(含)排气量以下的车辆适用税额适当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排气量2.0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则分档上调。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确定了乘用车的七档税额

  《办法》突出促进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环保的理念,确立了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的原则,并根据我省车辆保有量、税负状况和毗邻地区情况,确定了总体税负基本不变、优化税负结构的思路。《办法》对乘用车税额分了七档: 1.0升(含)以下小排气量乘用车,车船税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240元下调至120元,税负仅为原来的一半;1.0升至1.6升(含)较小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下调到300元,税负下降16.67%;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维持原先的360元不变;2.0升至2.5升(含)中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增加为720元,税负提高一倍;随着排气量越高,年适用税额也越高。4.0升以上排气量的为最高的一档,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增加为4800元,税负增至13.33倍。

  细化了其他车辆适用税额

  《办法》规定,商用中型客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20元上调到48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80元提高到600元。为鼓励物流业的发展,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维持现行整备质量每吨84元征收。挂车年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即整备质量每吨42元。摩托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8元下调到36元。

  规定了税负减免的几种情形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尽可能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出行、生产活动的需求,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办法》第5条规定了免税的三种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此外,《办法》第6条还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明确了纳税期限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据此,《办法》第7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重申了适用范围

  因车辆的流动性,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据此,《办法》第4条规定,我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我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非我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我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我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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