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召开环境保护税政策咨询会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环保税法》对地方有两项授权,一是授权决定适用税额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二是授权可增加同一排放口征税项目数。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咨询会上,与会代表、专家共15人从不同角度各抒己见,对环保税税额标准和是否增加同一排放口征税项目数发表了意见建议。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欧阳煌表示,税额标准拟定是环保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湖南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强省和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等各方面因素,结合各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审慎拟定税额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环保税相关工作,确保《环保税法》在湖南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