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09年05月12日 00:00 【字体:

 

 

 

湘财提〔20085号(B类)

 

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黄周秀代表《关于提高原国企退休干部养老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原国有企业干部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任命到企业工作的,长期以来兢兢业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功不可没。

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包括国有企业干部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差距的问题确实存在。究其原因,一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待遇计发有两种不同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主要与退休前的工资相挂钩,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则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紧密相关。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一般要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二是企业年金制度(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未普遍建立起来。199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生活的原则,国家逐步调整了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基本养老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重),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空间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来弥补,以保证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不降低。但目前我省企业年金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绝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来维持生活。三是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的统筹外项目补贴难以落实到位。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差,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养老金少而且难以保障,一部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补贴根本无法到位,也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从目前现实情况看,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是整体偏低,而不止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待遇偏低,其它群体也有类似的情况。

至于建议中提到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要求,我们在企业退休人员的历年调待中都是采取按照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企业退休人员调待水平的。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退休时的待遇计发与身份无关,而是与其按实发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等相挂钩,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国家统一的政策和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一视同仁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宜根据不同身份实行不同标准调整。

为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使企业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早在1995年,国家在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提出要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群体适当倾斜。我省按照这一精神,并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6年起,先后多次给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包括国企退休干部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偏低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多方面完善。一是通过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同时注意向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等方式,从整体上改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并逐步拉小不同群体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二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衔接,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政策,避免二者差距进一步拉大。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07315165734

联系人:黄  智。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人大  建议  答复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共印1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56印发


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

6920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