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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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1月30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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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及省委、省政府《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规范采购行为,现将省直单位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温家宝总理今年2月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切实抓出成效。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政府采购是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几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采购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明显减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处于由初级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转型期,采购活动不规范,恶意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
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并完成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相关工作。具体是:摸清和掌握治理范围内的商业贿赂问题、特点、易发环节和发生规律,查找突出问题;围绕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的治理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各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驻所在长沙市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
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的内容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的内容,包括:
1、部门预算单位(包括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编制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分析;
2、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是否按审批方式实施招标采购;
3、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标明特定范围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废标次数及原因;
5、有无未按专家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况及原因;
6、有无违规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
7、用户代表有无左右其他评委意见;
8、有无与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的情况;
9、是否及时按规定签订合同;
10、工程和货物是否及时进行验收;
11、是否按规定支付资金;
12、本部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环节及表现形式分析;
13、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4、部门(单位)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情况。
省直有关单位对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务必于9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自查报表(附件1)和书面整改总结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软盘报送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下属单位的自查总结材料收齐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