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增强会计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地位,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财政部〔88〕财会字第38号)精神,我厅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三十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会计改革与发展所作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
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严格按照我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函字〔1999〕20号)执行。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否则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二、申报及审核
(一)资料申报
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州或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名单清册”(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二)财政部门审核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照《湖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市州财政局,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人员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证书发放
会计人员三十年荣誉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做好荣誉证书发放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为确保发证工作客观公正,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发证的范围、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会计工作年限进行认真计算。严禁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荣誉证书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同时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本次申报期限截止到
联系方式: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410015)
联 系 人:刘 波 尹丽平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
E-mail : hnkjc1212@yahoo.com.cn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