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3年09月10日 11:08 【字体: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档案局、省国家保密局、省贸易促进委员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取消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扣除征收成本后的收费额度或根据预算相关定额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的要求,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取消越权设立、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8月5日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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