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4年03月11日 11:45 【字体: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选项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选项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根据资源和市场优势,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规模开发,突出重点。我省的扶持重点为粮食、油料、畜禽、茶叶、水果、蔬菜、水产、中药材、棉麻、林竹等十大优势特色产业,各开发县要选定当地2-3个优势特色产业作为今后3年的扶持重点,从2015年起3年内必须围绕所选定的2-3个优势特色产业来申报项目,超出此产业控制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连续扶持,实现规模开发,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

  3.扶持产业,带动农民。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通过扶持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4.公开竞争,择优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竞争立项,实现科学选项,优胜劣汰,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范围

  本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主要扶持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报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3.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四、主要政策

  1.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55%以上(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45%以下(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65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400万元。试点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单独公开竞争立项。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农产品加工生产线、仓储冷链物流等固定资产购建。具体用途由项目所在地农开办核准。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上述资产,应有部分由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

  要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全面实施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用于持股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2、2013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2、2013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3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本省,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本省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2013年12月31日以前农户社员在50户以上,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不予受理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酒类生产、湖泊与水库内的投饵网箱养殖、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景观花卉苗木生产、休闲农业等项目。

  (4)以农副产品交易为名、实质以房地产为主的市场建设项目。

  (5)加工所需主要原料来源中,本省提供份额低于70%的加工项目。

  (6)2012-2014年,已连续3年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项目除外)龙头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

  (7)2010-2014年,已2次以上(含2次)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8)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申报项目的。

  (9)2013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

  (10)未足额偿还到期有偿财政资金的单位。

  (11)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上市企业法人代表控股的其他公司)。

  (12)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单位。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执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若干政策规定解释的函》(国农办函〔2013〕41号)及《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竞争立项实施方案》(湘农综[2013]2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要求和竞争办法。

  1.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一县一特”项目要求实施范围不超过一个县(市、区)。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一县一特”项目为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一县一特”项目为3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要求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申报企业排名全省同行业前10名。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特色农产品。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单位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5年试点项目。

  龙头企业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申报项目前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前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3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不低于50户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路径

  2015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路径为: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市州考察推荐,省级评审筛选,国家农发办审核确认。即: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开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及相关附件。县(市、区)农开办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县(市、区)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并择优向市州农开办推报。市州农开办审查和实地考察所属各县推报的项目,根据省下达的财政资金规模和农业产业扶持规划,结合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项目,上报省农开办。省农开办组织项目审查和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入2015年滚动计划,列入省级项目库。待2015年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确定后,省农开办根据资金规模从已列入2015年滚动计划的省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负责抽查审定和批复项目计划。试点项目在市州考察的基础上,由省农开办组织实地考察。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 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公告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开办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前。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四)其他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自筹资金能够足额落实到位。市州、开发县农开办要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能力进行核实。

  2.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州、县农开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3. 各开发县、市州农开办在确定向上级申报项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坚持按本公告的要求遴选项目;必须坚持共同研究、集体决策;必须坚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必须坚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4. 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开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731-85165202)


湖南省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805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