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5年04月08日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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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有关市县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