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2)执行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不包括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非直接用于承担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相关凭证;
2、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湖南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2)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