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0年04月17日 11:09 【字体: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2016〕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和市州及县(市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节能补助资金。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节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节能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节能补助资金使用规范。
  (二)突出重点原则。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优先补助年消费在5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及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的节能改造。
  (三)注重示范原则。优先补助节约(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申报的节能项目和节水型单位创建项目,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统筹安排原则。坚持统一组织、规范申报、全面受理、逐个勘查、集中评审、按程序审批。
  (五)限期执行原则。节能补助资金只对当年已验收完工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补助,确保节能保效。
  第五条 节能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下达年度节能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与方向,组织开展节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收集申报项目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和论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集中会审,提出节能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立节能补助资金项目库等。
  (二)省财政厅参与节能补助资金项目集中会审,审核节能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节能补助资金,对节能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等。
  (三)省直主管部门与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节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公共机构负责按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节能补助资金;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加强对节能补助资金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主要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二)照明、锅炉、热水、空调、门窗等办公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三)用水器具改造、水电管网和雨水收集系统改造项目;
  (四)太阳能、空气能、水汽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改造项目;
  (七)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节能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个节能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布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本年度扶持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投资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且已验收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科学可行,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能及减排效果明显的示范项目。
  (三)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四)项目节能(水)率达到15%以上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公共机构;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合署办公区域或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多个单位以主要管理单位的名义申请补助;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耗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目标(实际节能效果)、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资金来源、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申请公共机构节能补助资金佐证材料。项目立项资料、项目预算明细、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技术施工方案、招标或相关采购流程资料、项目验收资料、财务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省以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审核遴选后,联合行文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及资金下达。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资料初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共机构上报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对节能改造项目的科学性和改造内容、节能标准等进行评估论证。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资金补助单位与项目进行集中会审,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科学规范、重点突出、注重示范、统筹安排、限期执行”的原则确定年度节能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将年度节能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节能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节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组织开展节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单位节能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节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节能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节能技改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节能补助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条  节能资金补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节能补助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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