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地方部门决算考核办法》(财库〔2017〕16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部门决算管理,提高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地方部门决算考核办法》(财库〔2017〕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全省部门决算由省财政厅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决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告体系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应用、数据资料管理以及编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报告体系设计
第七条部门决算报告体系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
第八条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等,反映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执行结果以及与预算管理相关的机构人员、存量资产等信息。
第九条报表说明包括报表编制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主要反映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情况。具体要求有:
(一)规范完整,即按照规定格式逐项编写决算报表说明。
(二)详细合理,即凡是不符合部门决算编报口径或数据变动较大的事项,在决算报表说明中均应逐一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附有关依据。
第十条决算分析包括收支预算执行、机构人员、预算绩效等情况分析,以及决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反映部门预决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要求有:
(一)内容全面,即按照规定格式逐项编写决算分析。
(二)分析深入,即综合采用结构分析、年度对比、预决算对比、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人均分析等方法,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三)形式多样,采用图表与文字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
(四)建议合理,总结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编制审核和汇总报送
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具体程序是:
(一)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清查各类资产及各项缴拨款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三)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部门决算报表之间、上下年度之间同口径数据应保持一致。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应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数据、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等衔接。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部门决算,涉密单位除外。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单位预算会计账自动生成部门决算报表。决算附表中与预算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从单位财务会计账获取。以人工方式填报的数据应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
部门决算报表中有关资产、人员、政府采购等其他信息,从基础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模块中提取。对不能从相关管理模块获取有关信息的情形,应以人工方式填报并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核部门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情况。
(二)审核决算报表是否合规、准确、完整。
(三)审核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等问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等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并附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各市州财政局在审核汇总所辖市县区部门决算基础上,连同市州本级的部门决算收入和支出等数据,汇编成本市州决算并附报表说明、决算分析和审核底稿等资料,经市州财政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依法依规组织省直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组织本级部门编制、报送决算草案。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级汇总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章批复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后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二条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提出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算批复文件、审核审计意见等,办理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部门决算数据确需变动的,调整下一年度决算报表年初数。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各单位应当自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开决算,同时将决算在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未设置门户网站的,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级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决算,或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决算。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明确单位决算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指导单位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章分析应用和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汇编分析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应用质效。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等。
第三十三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部门决算工作布置、审核汇总和数据管理;组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省直部门决算草案;组织省直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和公开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开展本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决算布置、审核、汇总报送、批复、公开、分析应用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做好本单位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依法依规编制、报送、批复、公开决算,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编报虚假决算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编制工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省级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评价分为省直部门决算评价和市州部门决算评价。
省直部门决算评价对象为省直部门。市州部门决算评价对象为市州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编制工作评价由省财政厅按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编制工作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价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
(一)省直部门决算评价,评价指标分值为:
报送及时性(15分),包括:按时报送决算数据,及时根据审核意见报送修正数据。
编报规范性(10分),包括:严格按照要求的口径编制部门决算,差额表、调整表使用规范。
决算审核情况(40分),包括:数据真实、账表相符。本级财政资金核对、上下年度数据变动情况、主要指标变动情况合理或合理解释。无基本平衡公式错误,核实性公式解释说明合理。枚举字典检查无误。对比数据极大值、极小值并逐表逐项判断数据合理。使用综合审查后节点检查、树形结构完全正确。户数变化单位全部填写原因,模板查询数据合理。
填报说明情况(10分),包括:按时上报并按照要求格式进行说明,做到规范完整、详细合理。
分析报告情况(10分),包括:按时上报并按照要求格式进行分析,做到内容全面、分析深入、形式多样、建议合理。
批复公开工作(15分),包括:按规定对所属单位开展决算批复工作,按规定、按模板进行部门决算公开。
其他工作(10分):根据单位工作量、工作完成、数据应用、队伍建设和工作创新情况适当加分。编报公开等方面有重大差错的酌情扣分。
(二)市州部门决算评价,评价指标分值为:
报送及时性(15分),包括:按时报送决算数据,及时报送初审底稿,及时报送复审底稿,及时根据复审意见修正数据。
编报规范性(10分),包括:严格按照要求的口径编制部门决算,差额表、调整表使用规范。树形结构清晰、预算级次准确。
决算审核情况(30分),包括:数据真实、账表相符。本级财政资金核对、上下年度数据变动情况、主要指标变动情况合理或说明合理。无基本平衡公式错误,核实性公式解释说明合理。枚举字典检查无误。对比数据极大值、极小值并逐表逐项判断数据合理。使用综合审查后节点检查、树形结构完全正确。户数变化单位全部填写了原因,模板审核查询后数据合理。
填报说明情况(10分),包括:按时上报并按照要求格式进行说明、附件齐全,上年结转结余核对说明准确、完整,数据质量高,公式、模板说明准确、完整。
分析报告情况(10分),包括:按时上报并按照要求格式进行分析,总结本地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式设置情况(15分),包括:结合本地区预算管理实际和决算审核要求自行增加公式及模板,公式及模板是否对全省数据审核提供借鉴。
批复公开工作(10分),包括:按规定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按规定展开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按要求开展决算公开统计工作,并严格按照行政区划对数据进行审核,按时上报。
其他工作(10分),根据派驻工作人员参与省级审核、单位工作量、工作完成、数据应用、队伍建设和工作创新情况适当加分。编审公开中有重大差错酌情扣分。
第四十条编制工作评价结果根据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价结果将与预算安排挂钩。对评价为优秀的由省财政厅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