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6年03月16日 16:53 【字体:

湘财税〔2026〕2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详见附件1)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主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时间

每年分三批次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第一批受理时间为4月1日至30日,第二批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31日,第三批受理时间为11月1日至30日,其他时间不受理。

当年12月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于次年4月1日至30日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自设立或登记年度起的免税资格。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按申请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或“湘易办”搜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进入相应模块,按照指引上传PDF格式电子材料。

(二)材料审核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要件初审,与申请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初步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后将申报材料分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审核。财税部门联合审核申报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征求省民政厅意见。财税部门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公示确认

财税部门共同审核后,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上公示拟确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四)联合公告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核实处理;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四、资格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当年起算,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动失效。

五、日常监管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每年按20%的比例抽取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开展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财税〔2018〕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市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可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符合的条件

      2.申请资料清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6年3月9日

附件1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符合的条件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附件2

申请资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

1.须使用本单位红色函头纸;

2.抬头写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情况,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自评满足全部条件,提出享受哪年至哪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报告文末留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章程或制度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加盖骑缝公章。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材料应包括免税收入及应纳税收入的取得方式;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并附佐证资料。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事项出具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工资薪金情况应提供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细表(需列明全年发生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若有)辅证。专项报告应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并按要求赋码。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收入与支出情况要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数据一致,申请资料的每一项内容需要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此项材料由省财政厅批量一次性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不需要申请单位单独提供。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两项声明材料。一是投入人的声明材料。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二是申请单位的声明材料。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的声明。声明应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关于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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