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09:19 【字体:

湘财税〔2026〕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对象

包括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无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两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

二、确认流程

(一)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1.适用范围。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2.责任部门。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发布公告。

3.确认程序。

(1)省本级初审。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填写《湖南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见附件1),交省民政厅初审。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

(2)市县级初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省民政厅做法开展初审工作,通知社会组织填写并提交《湖南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会商同级财税部门确认当地社会组织初审名单。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初审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名单,填写汇总表并报送省民政厅。

(3)全省汇总审核确认。省民政厅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初审名单,将名单和初核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实各级名单中的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情况。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名单中社会组织的相关涉税问题。

(4)公示确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在三部门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拟确认的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5)联合公告。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核实处理;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二)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1.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且符合《2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群众团体。

2.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发布公告。

3.确认程序。

(1)上传材料。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20号公告》第六条准备相应材料,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湘易办”APP或小程序,搜索“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进入相应模块,按照指引上传PDF格式电子材料。

(2)窗口初审。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对材料进行要件初审,与申请主体及时沟通情况,初步确认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后将申报材料分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审核。

(3)联合审核。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4)公示确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审核后,在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拟确认的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5)联合公告。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核实处理;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三、受理时间

每年分两批次受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请,第一批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1日,第二批受理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其他时间不受理。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名单发布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四、资格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确认对象为本通告第一条第一种情形的,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确认对象为本通告第一条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五、后续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及群众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工作中发现存在《2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20号公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情况属实的,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规定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表

      2.初审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2.docx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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