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4〕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17:18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澎嘉旺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宜

地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澎嘉旺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与的湘财采计〔2023〕000484号采购项目包七进行了检查。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

在湘财采计〔2023〕000484号采购项目包七(采购金额为40万元)中,你公司提供了**香干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1634),出具报告单位(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内容与其出具的同编号报告内容不一致。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在其出具部门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及复函、你公司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作为证据。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4年11月14日当面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时当日寄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11月14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60项规定,你公司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采购金额40万元的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200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47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湘财行罚〔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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