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新普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刚
地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新普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与的湘财采计〔2023〕000484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我厅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
在湘财采计〔2023〕000484号中,你公司提供了猪肉检测报告,我厅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检测报告相关信息;提供了鸡肉、鸭肉、牛肉三份检测报告,出具报告单位回函表示未出具上述三份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及复函、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作为证据。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1月5日起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并通过邮政快递和上门送达等方式书面告知处罚事宜,均遭你公司拒收。2024年12月11日,我厅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期限为30日,你公司在公告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60项规定,你公司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4625元(采购金额92.5万元的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4625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47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