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财行罚〔2025〕47号)
当事人:龚昭晖
身份证号码:432301********0022
地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城市学院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材试验室项目(湘财采计〔2023〕000590号,预算金额383万元)进行检查,龚昭晖(以下简称你)是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之一。你于2025年6月12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包一商务评价项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提供以上完整业绩证明材料的,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在评审过程中,你给长沙**公司和湖南**公司两家投标供应商打出2.5分,与招标文件打分标准不一致。该行为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45项规定,结合该问题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2000元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