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财行罚〔2026〕1号
当事人:重庆市教育评估院
法定代表人:刘云生
地址:***
根据湖南省审计厅移送的关于重庆市教育评估院等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我厅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专门派出检查组对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重新立项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927号)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1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厅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恶意串通投标。
在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采购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927号,预算金额为660万元)第三次招标投标过程中,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工作人员丁某在明知你单位是竞争供应商的情况下,私下串通,将CA锁及投标文件邮寄给你单位授权代理人谭某某,请求协助检查电子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你单位谭某某在个人的电脑上使用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CA锁登陆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对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投标文件日期进行修改,在辽宁教育学院(辽宁教师职业学院)投标文件2-3处应盖章未盖章的地方补盖电子章。经查明两家单位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MAC码地址)相同,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收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对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5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5.28万元(项目预算660万元的8‰)的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5.28万元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47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