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09年09月28日 00:00 【字体: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职责范围、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八)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系统综合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投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本机关将通过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hunan.gov.cn)、“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场受理: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办公楼一楼112室“财政信息公开受理室”

邮寄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办公楼807办公室

办公时间和电话: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31-85165429(电话)、85165108(传真)

电子邮件:hncztbgs@163.com

邮政编码:410015

(二)申请形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至本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受理室当面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文件标题可下载表格,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交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复印留存。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表》(需手写签名或签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及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和内容进行审查,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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