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偿还第一批“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部分贷款的通知
湘财农〔2019〕46号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18〕4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5号)规定,现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将2017年7月14日后承借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中的458082.5万元分别提前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详见附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金偿还工作
根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统贷统还”要求,本次提前偿还资金全部拨付至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由其依据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签订的2017年借款合同规定,统一进行偿还。省扶贫开发公司在收到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与两行办理好偿还手续,取消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条款,并将偿还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财政厅。
二、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贷款偿还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并指导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公司及县级相关融资平台,依据本次提前偿还的贷款额度,及时对2017年7月14日后承接的相应银行贷款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并取消已登记的相应政府隐性债务。
附件:“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第一批提前偿还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第一批提前偿还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