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9年07月25日 09:52 【字体:

湘财行〔2019〕10号

HNPR—2019—10010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用于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促进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2021年。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药械化监管补助。主要用于为完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任务而给予的资金补助。

  (二)药械化执法办案补助。主要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办案方面的支出,包括稽查案件补助、专项执法打假行动补助等。

  (三)药械化抽验:主要用于为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验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而开支的购样和检验支出。

  (四)药械化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为提升全省药械化监管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信息化建设、科技项目、宣传与应急管理、能力培训、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基层监管能力补助等支出。

  (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专项工作任务量、监管机构情况、监管需求、单位设备配备状况、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药械化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通知后,应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到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年度药品监管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内执行使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使用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或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单位工资福利支出。

  下达项目单位的药械化监管补助主要用于为完成专项监管工作任务而开支的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职业检查员劳务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实行跟踪问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湖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5〕3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管及医疗器械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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