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公安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指定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命令的情况,组织、协调查处重大的民警违纪案件;指导协调做好全省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以及组织、协调或直接侦办重特大刑事、毒品、经济、网络、治安、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指导治安行政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派出所工作指导,协调处置大型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指导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在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公安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居民户籍、身份证件,指导和承办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的审批管理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公安厅本级;
2、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3、湖南警察学院;
4、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5、湖南省强制医疗所;
6、系统财务(补助市县支出)是二级预算单位。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纳入专户的非税收入,又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等收入;支出仅包括保障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经费,不包括湖南省公安厅归口管理、面向全省分配的补助市县公安机关的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21884.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3409.57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7115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36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21884.5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115316万元,教育100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222.2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3409.5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6801.3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46608.18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对市县专项补助等。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238.16万元,主要用于公安机关一般业务办案、中心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治安管理支出132万元,主要用于打击六合彩、禁娼宣传、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等方面;经济犯罪侦查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打击假发票、打击传销、打击合同诈骗等方面;出入境管理支出4125.56万元,主要用于制证中心运行维护、工本费等方面;道路交通管理支出20739.5万元,主要用于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面;居民身份证管理支出1156.96万元,主要用于二代证制证工本费方面;网络运行及维护支出1261万元,主要用于全省公安内部网络租赁及信息化项目的维护方面;拘押收教场所管理支出422万元,主要用于省看守所运转方面;警犬繁育及训养支出257万元,主要用于警犬基地运转及警犬繁育训练培养等方面;信息化建设孩子出8624万元,主要用于公安科技信息化及手段建设方面;其他公安支出1155万元,主要用于援疆援藏、扶贫等方面;教育培训支出897万元,主要用于民警体能及各项业务素质培训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厅本级、交管局、机场公安局、强制医疗所等4家行政单位,以及湖南警察学院等1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509.29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729.24 万元,下降5.12%。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8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64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52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减少1407.5万元,主要是公车运行维护大幅减少,原因是2016年公车改革正式实施,我厅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车辆减少了42%,车辆减少后运维费用自然减少。另外,中央八项规定公布以来,接待费用逐步下降,2016年预算下降了66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湖南省公安厅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57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010.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590.5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971.58万元。
4、我厅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所以表13无数据。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