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2015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5年院本级加上二级机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在职干警行政编制一共658人,事业编制15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611人,离休干部15人,退休人员193人,合计819人。其中院本级在职干警行政编制521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481人,离休干部15人,退休人员175人,合计671人。合同制、劳务派遣 、临聘人员共73 人;三个铁路法院在职干警行政编制137人,退休18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121人,合计139人,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事业编制15人,实际在职人员9人。
机关共设处级机构28个,其中业务庭处室15个,综合及后勤部门13个。机关大院占地105亩,审判用房面积18601平方米,办公用房13952平方米,法官学院综合楼面积21139平方米。因铁路法院改革,我省三个铁路法院(长沙、衡阳、怀化)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机构,由湖南省财政统一安排经费支出。
二、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根据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
(五)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案件
(七)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
(八)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九)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并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监督死刑案件执行。
(十二)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三)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审判流程进行管理,监督评查案件质量;负责司法统计和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承担司法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对全省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等工作。
(十七)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十一)对外发布法院新闻信息,指导全省人民法院新闻信息网络工作,引导互联网涉法涉诉舆论。
(二十二)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5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结案53.32万件,同比上升27.68%,省法院机关审、执结各类案件6763件,同比上升25.94%。
三、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
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省法院机关本级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四个二级单位。具体决算数据见附表。
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15年年初财政核定我院预算总收入12306.57万元(不含上年结转结余),其中基本支出11417.0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6920.4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496.64万元;项目支出889.5万元,包含大要案494万元,铁路法院办案经费96万元,设备购置100.5万元,换装费115万元等。
(二)支出执行情况。2015年支出决算数为15847.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84.1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7965.9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118.17万元,项目支出2763.59万元,包含基本建设支出(法官学院综合楼建设等)477.04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2286.55万元 。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5年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分别为:公务接待费预算为 231万元,决算为186.41万元,节资44.59万元,节资率19.30%;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为627.39万元,决算为519.81万元,节资107.58万元,节资率17.15%;出国费预算为34万元,决算数为31.82万元,节资2.18万元,节资率6.41%。各项支出及总数均未超过预算。2015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共892.39万元,决算数为738.04万元,实际发生数比预算数节约154.35万元,节资率17.30%。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56.9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取暖费、维修费、水电、印刷费、邮电费、租赁费、其他交通费等方面。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5年度资产总值55228.3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0561.08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4667.31万元。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5年,省法院共执行省院机关和全省法院政府采购项目27项,总预算2412.79万元。通过政府采购,中标价总计219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28.7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9.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6.80万元,比年初预算节约经费218.29万元。
五、绩效工作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全省法院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因素导致案件大幅增长的严峻形势,共收案56.78万件,结案53.3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6.91%、27.68%。其中,省高院收案7749件,结案6763件,同比分别增长38.75%、25.94%。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面对新的困难和问题,全省法院积极应对,采取很多有效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法院队伍公众满意度测评连续11次保持全省政法系统首位;省法院被评为省直文明标兵单位;2015年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事务管理局联合评定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直机关绩效评估优秀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连续8年被省财政厅评为湖南省先进单位。
六、本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工作开展情况
精心组织决算编报。2015年12月省财政厅召开了部门决算工作会议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精心组织部门决算编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全面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年终结余和资产,及时与财政核对预算收支账目、往来款项,做到各项收支及时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终结账。同时对三个铁路法院及时传达了省财政厅关于部门决算的要求,并组织了部门决算培训工作,学习了《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修定的决算编报内容,加大决算报表的报表审核力度,确保决算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厉行节约,通过制度来规范管理。为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院不断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新的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财务管理制度。
七、部门决算编制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个别二级机构对决算编制程序和内容不够熟练,工作不够严谨细致, 在今后的部门决算编报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决算编报人员的业务学习,加大对二级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决算工作的细致性和严谨性。
附表1: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2:2015年收入决算表
附表3:2015年支出决算表
附表4: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5: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6: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7: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