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19:46 【字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 部门基本概况

1、   职能职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案件。

(七)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并决定国家赔偿。

()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监督死刑案件执行。

(十二)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三)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审判流程进行管理,监督评查案件质量;负责司法统计和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承担司法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对全省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人员、机构编制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等工作。

(十七)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协助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法院有关经费。

(十八)负责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十一)对外发布法院新闻信息,指导全省人民法院新闻信息网络工作。

(二十二)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   机构设置

省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组织干部处、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政治部宣传教育处、立案信访局、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第一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三庭(行政审判第二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新闻信息网络处、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装备技术处、铁路法院处、纪检组监察局(司法巡查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法官培训中心共28个职能庭处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2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湘西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7208.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208.89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14902.32万元,主要是增加5个试点法院预算收入11912万元,人员经费(新增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提标)增加1267.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7208.8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22044.75万元,教育40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927.9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1566.8万元,住房保障1266.39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4902.32万元,主要是增加5个试点法院支出11912万元,人员经费(新增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提标)支出增加1267.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208.89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5406.2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802.6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运行维护专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1092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执行协调、出国专项、换装经费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710.6万元,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湘西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等9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018.1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3485.42万元,上升76.9%。主要是增加5个试点法院机关运行经费4008.96万元,减去5个试点法院因素实际机关运行经费比2016年预算减少523.54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17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7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46.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94.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56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6年增加440.81万元,主要是增加5个试点法院“三公经费”预算570.5万元,减去5个试点法院因素实际“三公经费”比2016年预算减少129.69万元,是因为进一步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采购预算总额382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7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353.5万元。

4201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预算安排支出。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1-20表。



2017年预算公开表(20张).XLS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845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