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湖南省体育局属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政策和法规,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 、研究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事业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3、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全省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5、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6、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科研活动及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7、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8、负责全省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核。
9、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与科技处,体育经济处,人事教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七个处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除局本级行政单位外,2015年局系统下有二级独立核算部门预算事业单位18个。其中,差额拨款单位2个(湖南郴州体育训练基地、湖南贺龙体育馆),全额拨款单位16个(湖南省体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湖南省羽毛球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举重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网球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体育场、湖南省体育运动医疗专科医院、湖南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湖南省体育模型和摩托艇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航空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射击运动管理中心、湖南省摔跤柔道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三、部门决算的基本情况
(一)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本年收入合计89832.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569.25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58333.91万元),事业收入1519.07万元,经营收入1024.21万元,其他收入720.19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7171.6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202.45万元。本年支出合计60807.72万元,其中:教育支出5307.07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5653.2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9.6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0.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75.20万元,其他支出27882.45万元 (主要为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57349.3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55662.67万元)。
(二)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28683.68万元,分别为:①基本支出18823.16万元,占65.62%,其中:人员经费16627.34万元,占88.33%;日常公用经费2195.82万元,占11.67%。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②项目支出合计9860.52万元(全部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占34.38%。是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体育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公共体育设备建设、奥运争光、奥运备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退役运动员安置、运动员常年赛成绩奖、群众体育活动、物业管理、体育场馆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5年省体育局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相关规定,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用车运行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实际支出352.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5.38万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121.1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5.8万元),与年初预算数41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4.85万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143.4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5万元)相比,总额压减61.01万元,压缩率近15%。与上年度决算支出数411.9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84.53万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127.44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相比,总额压减59.68万元,压缩率14.5%。
2015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56台;较上年度减少9台。因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1人次。全年全系统公务接待2106批次,接待人数约2.09万人。
(四)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
2015年纳入省体育局系统部门决算范围的预算单位行政单位仅局本级一个,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42.02万元,与上年同口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数370.2万元相比,减少28.18万元。主要原因是全局推进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支出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大幅压缩车用、会议等经费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压缩比例达31%。
(五)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部门全年采购支出金额19055.66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19028.6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3727.94万元,占19.59%;政府性基金预算15300.24万元,占80.41%),占99.86%;其他资金27万元,占0.14%;采购项目支出用于货物类11540.01万元(主要是健身器材采购),占60.56%;工程类6156.58万元(主要是体育场馆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占32.31%;服务类1359.06万元(主要为体育活动项目采购),占7.13%。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省体育局部门共有车辆6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7台;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台(套)。
(七)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主要为用于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年初结转和结余19313.1万元。本年收入58333.91万元,本年支出27882.4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9764.56万元。按新预算法要求,从2015年起,我省彩票公益金次年使用改为当年发行当年使用,因此,2015年除拨付了14年筹集可使用体彩公益金外,还预拨了15年筹集的可使用公益金,体彩公益金拨款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主要用于健身器材采购,场馆建设、维修工程等项目,但因资金下达时间(约1.39亿元的体彩公益金是10月份以后下达)、政府采购及付款条件要求等原因,年底形成结转资金较上年度增幅较大。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湖南省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6〕3号)文件要求,省体育局对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情况和体育发展专项项目资金实施了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并将相关评价报告对外进行了公开。通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依法、有效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完成部门职能目标中合理分配人、财、物,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015年,省体育局部门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预算执行任务。但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存在年初预算无法准确编实,年度预算执行中经济科目内调整,预算执行率较低等问题,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分析常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是指当年拨付的体彩公益金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基本支出:是指省体育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省体育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中专教育(项):主要反应省体育运动学校中职教育支出。
(十)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主要反应省体育职业学院教育支出。
(十一)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省体育局部门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各类培训发生的支出。
(十二)文化体育与传媒(类)体育(款):是指省体育局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体育事业活动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省体育局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省体育局机关及所管理的各体育协会的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是指为省体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运行支出。
4、运动项目管理(项):是指省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运行和业务支出。
5、体育场馆(项):是指省各体育场馆的运行保障支出。
6、体育交流与合作(项):是指省体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与工作支出。
7、其他体育支出(项):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项):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专项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是指省体育局用于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是指省体育局部门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是用于省体育局部门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其他专科医院(项):主要反应省体育运动专科医院的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主要反应离休人员医院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是指省体育局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或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购房补贴(项):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
(十八)其他支出(类)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款);是中央拨付省体彩中心专项支出。
1、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支出(项):是指中央拨付少体育中心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支出。
2、其他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项):是指中央拨付省体彩中心业务费支出。
(十九)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类)是指用于体育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