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下达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区)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3〕30号)精神,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费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选择年缴费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8元;选择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40元。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补助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湘财预〔2011〕23号)确定的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以及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的缴费人数(不含补缴)计算省级缴费补助,此次下达资金为结算2014年省级缴费补助所需资金。
二、科目编列。此次下达资金收入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功能科目2080308“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资金调度。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对于非省直管县,所在市州要按照一定比例负担缴费补助,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四、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足额配套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暂停拨付其基础养老金补助。
五、其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