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提标资金的通知
湘财预〔2016〕58号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各地目标人群和补助标准等因素,决定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6年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提标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列110022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下相关项。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乡村医生,根据其任职年限,分三档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中5至8年(含 5年)的按每人每月90元,8至12年(含8年)的按每人每月120元,12年以上(含 12年)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核发。
二、本次提标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和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并从2016年起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的资金需求变化由市县自主消化。
三、各地要落实湘政办发〔2014〕102号、湘财教〔2016〕2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核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据实补齐,确保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四、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6年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提标资金安排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湘财预【2016】58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