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预〔2015〕96号
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14〕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拨付你市(州、县)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第1100222项“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第20808款“抚恤”下相应的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资金为2015年省财政负担的落实去年提标所需资金。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4元(文件另行下达),地方财政负担每人每月16元。地方财政负担提标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以2012年财政总决算中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各县市区人均财力为依据,确定对各县市区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如下:人均财力低于6万元的县市区补助60%;人均财力在6万元到7万元的补助50%;人均财力在7万元到10万元的补助40%;人均财力在10万元到15万元的补助30%;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上的不补助。
三、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尽快调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附件: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
县市区)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
湘财预〔2015〕96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