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一是实行项目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二是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县级报账制。三是实行公示制。县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标准、办事程序、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要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二、加强集中连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财政奖补资金管理。集中连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财政奖补资金是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一部分,其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要切实防止借整合之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实施中,要注重发挥财政等部门牵头组织作用,密切与交通、水利、农业、住建、文化、旅游等专业技术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大中型农垦农场改制的管理区、乡镇和监狱劳教(戒毒)农场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办社会职能支出;小型农垦农场、“小三场”的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和社区管理等支出。
四、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保障标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综改〔2013〕10号文件规定,在不低于省定基本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用于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二是实行专账管理。乡镇财政所设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账,按照村账乡代管的方式实行管理,对个人的补贴、补助按季度以 “一卡通”方式打卡发放到人,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和国库对账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情况,省财政按季度组织对账,各地上半年支出进度要达到50%,年底达到100%。
五、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与运行维护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更新添置,劳务报酬,管理费用等必要支出。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选定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得用于村组人员的补贴和村务接待。凡财政资金已经覆盖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运行维护补助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建制镇示范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试点地区要统筹用好建制镇示范试点补助资金,加大对示范试点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与资金整合,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建制镇示范试点的引导作用。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确定的试点范围和试点内容,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试点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各地每年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于11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里将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考评,考评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与下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奖优罚劣。
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预〔2014〕90号文件精神,《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2〕6号)废止。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