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调整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畜牧水产(农业)局(委):
为推动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起对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一)调整补贴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2006年以来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覆盖面广、补贴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扭曲了价格信号,与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发生“顶托”。为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有必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有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挂钩,渔业用油成本由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进行传导,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渔船数量和作业方式,切实降低渔业捕捞强度。
(二)调整补贴政策是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渔业的需要。2006年以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刚性增长,既造成了渔业对油价补贴的严重依赖,又加重了财政负担。为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主要用于弥补渔业生产成本、针对渔民个人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既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又大力推进渔港码头及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减船转产、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池塘标准化改造等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渔业建设。
(三)调整补贴政策是扩大政府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需要。我省渔船装备落后,安全性较差,资源破坏性较大;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薄弱,防灾减灾功能不足;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对环境和生态影响较大;渔业渔政管理基础薄弱,信息化手段落后。加大标准化渔船等现代渔业装备建设,既有利于保障渔民作业安全,提高节能环保性能;又有利于加快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有利于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四)调整补贴政策是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渔业情况复杂,渔船等补贴对象作业量、用油量信息采集较难,监管手段滞后,导致补贴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为此,中央改进支持方式,将大部分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转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政府统筹使用,集中资金办大事。同时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改进监管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2015-2019年,每年将我省捕捞机动渔船渔业油价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17%,不再发放养殖机动渔船渔业油价补贴,使我省机动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向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综合设计,发挥合力。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强化目标考核,改进管理,形成合力,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等目标顺利实现。
二是盘活存量,健全机制。以2014年度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在补贴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调整方式,逐步减少捕捞业油价补贴,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与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机制。
三是明确责任,平稳推进。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省级统筹,明确县级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平稳推进。
四是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渔业油价补贴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套取等行为。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补助方案、补助程序、补助资格和补助金额要公开透明。
三、补贴调整方式
根据财建〔2015〕499号文件精神,2015-2019年,中央核定我省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总额为17454万元,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起,省级补贴资金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方式下达。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捕捞机动渔船生产成本补贴和大型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其中,捕捞机动渔船以我省2014年度核定的23475艘为基数,2015-2019年,不论渔船长度和功率大小,每艘渔船补贴标准为900元/年,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切块下达(总额为2112.8万元)。各地按省里统一的补助标准发放后的结余资金(包括渔船违法捕捞扣减资金和退出捕捞的渔船补贴资金),可用于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同时,不再对养殖机动渔船发放生产成本补贴。
(二)专项转移支付
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剩余资金15341.2万元全部由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全省渔业资源养护、禁渔期补贴、渔港码头及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池塘标准化改造、苗种繁育场改造(农业部、财政部两部委调整方案中明确的使用范围)、稻田综合种养及大型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分配下达。分年度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表。
四、补贴实施程序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由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捕捞渔船三证合一发证情况、放养水面情况、大型水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情况,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进行核实后,以“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发放。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水产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县级部门按程序申报至市州汇总并由市州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核实项目合规性后,按程序将项目上报至省财政厅、省畜牧水产局,并建立项目库。省级立项批复后再下拨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将有关支付原始凭证和资料整理齐全并按权属及时归档保存。对参与渔业数据普查、实施方案、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业务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今后,省级主管部门将不再审核各地申报的油补数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各市州、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凡符合油价补贴政策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应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得由乡(镇)、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严查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市州、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油价补贴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认识、理解不够的渔民要做深入、耐心、细致的解释,努力使广大渔民群众明白、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渔业油补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如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补贴资金年度安排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6年11月4日
附件
补贴资金年度安排表
补贴资金17454万元 |
2015-2016年(每年) |
2017-2019年(每年) |
|||
一般性转移支付 |
专项转移支付 |
一般性转移支付 |
专项转移支付 |
||
捕捞机动渔船 |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
渔业资源养护等 |
捕捞机动渔船 |
渔业资源养护等 |
|
2112.8万元 |
6546.2万元 |
8659万元 |
2112.8万元 |
1534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