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15:59 【字体:

湘财预〔2015112

相关市财政局:

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2015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5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1019


附件

 

湖南省2015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支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民生福祉,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规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先批后用。资源枯竭城市应按照省通知额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再按照批复项目使用资金。

三是激励约束。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奖惩。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范围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

2、中央确定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

(二)补助期限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补助期限为4年。期满后,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25%

2、中央确定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补助期限暂定为3年。

(三)分配办法

转移支付资金综合考虑各地非农人口数、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按统一公式分配。具体为:

某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因素法分配部分+奖励部分

其中:1、某地因素法分配部分=该地分配系数×因素法分配总额

某地因素法分配系数=该地非农人口系数×该地财政困难系数/∑(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人口系数×财政困难系数)

某地非农人口系数=该地非农人口数/∑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人口数

某地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其按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的标准支出与可用财力的比值,以及近三年税收收入增幅确定。

2、奖励部分指根据各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独立工矿区补助按照中央确定额度下达。

四、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治理等非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其中,用于企业搬迁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资金不得超过转移支付总额的10%。不得将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安排部门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楼堂馆所建设及小汽车购置。

(二)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资源枯竭型城市应在收到省财政通知补助额度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报送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筹资渠道、预计进度、预期效果等。省财政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后再批复项目并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资源枯竭城市要严格按省财政批复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强化监管,提高效益,不得挪用。要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441号)有关规定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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