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收回以前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结余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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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11月02日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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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建指〔2017〕270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收回
以前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结余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十二五”以来,国家及我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了一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其中大部分项目均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治理成效。但个别项目在实施工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无法使用或形成结余。为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收回你市(县)以前年度重金属污染治理结余资金 万元。此款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经济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请相关市县做好指标调剂工作。
附件:以前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收回明细表
以前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收回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