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09-2012年金太阳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建指〔2015〕34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3〕90号)、《财政部关于清算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1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4〕21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第八批)的通知》(财建〔2014〕2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用于清算2009-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6号),现对2009-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进行清算(具体情况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相关市州、省直管县市根据本次通知的结果,结合本地区以前年度资金拨付文件,与有关项目单位进行清算,及时下达或收回清算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2、对于省财政通过双控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的相关企业,需拨付金太阳清算资金的,省财政通过原渠道进行拨付;需清算收回金太阳补助资金的,请企业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资金退回省国库账户:
收款人户名: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存款户
收款人账号:18000000000227101
对逾期不退回资金的企业,省财政厅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缴相关清算资金。
3、此款列经济科目“30499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具体功能科目见附件。请专款专用。
附件:2009-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清算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