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08月30日 10:48
【字体: 大 中 小】
湘财教指〔2016〕105号
: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6〕1号)规定和补偿对象申报、审核、认定情况,现下达你单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 万元,请相应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205教育— ”,支出经济科目“303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的补偿对象为2015年到我省52个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2015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对应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二、对此次获得学费补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其仍有未清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要督促其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资助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胡云归 0731-85165217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温佐望 0731-84722841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戴志兵 0731-84891502
附件:2015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分配表(分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7日
湘财教指2016-010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