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3月20日 17:39 【字体: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文物局(处):

为促进我省文物事业发展,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物

                                2014424

附件

 

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和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年度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及省级财政财力状况确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项目管理、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适当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省编制序列内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非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保护经费,按文物的管理级次分别由市县政府负责。市县政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二)经国家和省文物局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项目,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三)三级以上文物(标本)的征集。

(四)三级以上风险防范单位的安防。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有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按属地原则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

(二)市州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填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9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

(三)省文物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具体实施项目的推荐审核意见商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审核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的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五)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于次年630日前下达项目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已安排资金,但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项目,如无特殊理由,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文物局收回项目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按属地原则向同级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验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州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一个月内,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州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将验收报告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暂停核批新的补助资金等措施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资料,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四)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

2、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汇总表

3、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方案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项目实施期限

开始:                   截至:

项目内容                简介

 

项目资金         总预算

 

申请省级      补助金额

 

市县财政                支持情况 

 

项目资金               使用预期目标

 

 

 

 

 

 

 


附件2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               单位名称

申报项目

项目资金 总预算

项目资金筹集情况

申请省级    补助金额

建议补助金额

合计

市州财政

县级财政

其他

 

 

 

 

 

 

 

 

 

 

 

 

 

 

 

 

 

 

 

 

 

 

 

 

 

 

 

 

 

 

 

 

 

 

 

 

 

 

 

 

 

 

 

 

 

 

 

 

 

 

 

 

 

 

 

 

 

 

 

 

 

 

 

 

 

 

 

 

 

 

 

 


附件3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

 

合同金额

 

项目资金总预算

 

实际完成预算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省级补助

 

勘测费

 

市(州)补助

 

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县级补助

 

材料费

 

其他资金

 

施工管理及其他等

 

……

 

……

 

合计

 

合计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完成               预期目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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