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脱贫攻坚重要部署,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村基础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省大部分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水利、扶贫产业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数量多、规模小、项目分散的特点,实施难度大,特别是在实施进度上,普遍存在项目审批时限长、程序办结难、项目开工难等普遍问题,导致扶贫项目不能及时落地、扶贫资金趴窝严重,严重影响到贫困户“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和贫困村“一个确保、两个完善”的实现,已成为脱贫攻坚领域“户脱贫、村退出、县脱帽”过程的瓶颈。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宽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突破瓶颈,重点解决项目审批难、开工难、管理难的问题,加快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全省贫困村2020年如期退出。
二、全面创新和改进扶贫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
(一)“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
各地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且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下(货物100万元以下,服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实行。
“一统筹”。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根据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由村(居)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结合本村(居)实际,充分吸纳贫困户的意见,设计项目逐级上报,并由扶贫开发部门统筹形成项目库,涉及到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咨询公司,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量、预算及施工方案等技术前期工作,达到开工条件;在生态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项目全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开工前置许可审批,实行施工备案。
“两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贫困户代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队伍准入制和工程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依法组织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其管理、使用、维护为村集体的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扶贫产业配套设施等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规定,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由村组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及施工监管。施工队伍准入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建立扶贫项目施工队伍数据库,对施工队伍实行准入管理。项目法人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从施工队伍数据库中选定三家及以上备选施工队伍,召开项目议事会议确定施工队伍,将吸纳贫困户参工参运作为施工队伍选择的主要前置条件之一。对工艺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桥、遂)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第三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选定施工队伍。工程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在项目所在地公示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队伍确定结果、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支付及结算等情况。
(二)“一审一议一评”模式
各地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且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实行。
“一审”。扶贫、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文物等部门对扶贫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本着特事特办、能减则减的原则,在联合审批过程中,取消矿产压覆矿审批、文物勘查、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不在生态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对项目用地、林地手续不齐全的,可先行用地,边开工边补办手续;简化财政评审流程,发挥预算评审作用,项目结算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创新评审方式,建立健全限时办结制,提高财政评审效率。
“一议”。项目法人集体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信用好、业绩佳和实力强的备选队伍,备选施工队伍不少于3家。
“一评”。项目法人按邀请招标程序,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施工队伍。评标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统筹协调,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困难,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二)推行联合督查。由扶贫、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规范有序的项目联合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互相通报有关情况,移交问题线索,共享监管成果,避免重复检查,确保项目高水平建设实施。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健全监督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支)两委落实层级监督,采用上级监管、本级监督、贫困户代表参与的三重监督模式,确保工程监督的全覆盖。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等利用项目信息、公示、决策听证、举报投诉等渠道,广泛参与项目监督,特别是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的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支持和配合社会各界对项目实施的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的社会化、民主化水平。
(四)建立惩罚机制。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骗取、贪污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范围及时限
实施范围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