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12月04日 10:54 【字体:

湘财农〔201545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1130

附件

 

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机化)技术推广、科技创新与质量监督及信息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象是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进行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评价结果全程公开。

第三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基层农机推广试验、示范基地、机耕道、机具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检验、安全维护等服务能力建设;宣传、农机作业、供应、维修、安全保障等方面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农机推广人员下乡指导服务经费。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报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文件;省农机局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文件和各地上年度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省农机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各地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分配方案,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要对资金管理、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检查。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办法进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并向同级财政或农机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两年内取消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申报资格;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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