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稳定我省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创新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根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号)和《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从2016年起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大力推动杂交水稻制种和生猪养殖产业发展,保持我省粮食和生猪生产在全国的优势,试点开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1、试点范围。全省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基地县(市、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资格以各地财政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各地以2015年杂交水稻制种面积(见附件1)为依据,据实参保。
2、保费补贴。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县级财政给予补贴(不低于5%)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30%,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鼓励水稻制种企业帮助农户承担部分保费。
3、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额为每亩1500元,费率7%,即每亩保费105元。
4、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一)暴雨、洪水(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旱灾、爆发性病虫害。(二)气温异常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的损失,“干热风”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的损失;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15%(含)以上的损失。
5、保险公司的确定。由试点地区根据湘财金〔2016〕8号文件要求选定承保公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意愿申请,经省财政厅确认后执行。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试点范围。根据各地申请,在财政部确定的生猪大县中选择7个县(市、区)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见附件2)。被保险人应为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
2、保费补贴。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县级财政给予补贴(不低于1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20%,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3、保险金额及费率。省财政以每头9.6元作为补贴上限标准(按每头保额1200元、费率4%、省级财政补贴20%测算)。为兼顾差异化和公平性,保险金额和费率由试点县市财政及有关职能部门与保险公司商定。
4、保险公司的确定。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便于比较试点效果,由我省具备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的五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1-2个县。
三、工作要求
1、按时上报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保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实施方案、保险条款、承保数量、承保机构、县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金额等保险有关事项。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试点的省级保险公司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保险条款等有关事项上报我厅,各地的方案须经我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2、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承保公司做好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宣传发动、数据核实、定损理赔等工作,帮助投保户充分理解保险条款,及时投保、缴足保费,单个投保户不能有选择性投保,确保投保真实、准确。
3、严格承保理赔流程。一是承保方面。由承保公司与投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以“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模式投保的,需附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参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额、费率等投保信息。承保公司必须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将分户保险卡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二是查勘定损方面。各试点县市区应建立承保公司、农业、畜牧等部门多方公正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灾害发生后由承保公司负责查勘定损,必要时可由农业、畜牧部门进行鉴定仲裁。三是理赔方面。承保公司与受灾农户对灾损赔偿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位,并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4、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按照《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5〕21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拨付到试点县市财政,县市财政根据承保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承保公司。对违法违规承保、查勘、理赔和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贴,已预拨补贴的将予以收回。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附件:1、2015年湖南省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基地县(市、
区)名单及面积
2、湖南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地区及补贴规模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2015年湖南省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基地县(市、区)名单.xls
湖南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地区及补贴规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