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提高突发灾害应对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决定于2017年起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在灾害发生时对农作物死亡(绝收)或牲畜死亡、农房倒损、所有在湘人员的人身伤亡给予经济补偿,提升我省农业生产、居民人身及财产的防灾减灾能力。同时,通过开展巨灾保险,着力化解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巨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发挥营业网点的地域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服务。
(三)多层保障,风险共担。结合我省实际,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目标,优先考虑当前迫切需要并相对有条件解决的人身伤亡、大宗农产品及农房等的巨灾风险。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人等各方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风险共担的灾害防范补偿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巨灾保险联动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定期就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营数据、出现的问题等进行通报。巨灾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政府调解和裁定,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指导,确保巨灾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巨灾保险风控制度。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为确保及时赔付,要建立巨灾保险理赔预付、防灾防损、定期报告等相关制度。同时,研究建立湖南灾害数据平台,有效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形成湖南灾害数据库,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服务。
(三)建立巨灾保险运作机制。省财政厅作为投保人,签订巨灾保险合同,承担保费补贴的市县区财政部门作为共同投保人。由我省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5家公司组成共保体进行承保,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
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我省经常遭受的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大宗农产品绝收或死亡、居民人身死亡和农村住房倒塌。
(二)保障对象
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参保政策性种植险(水稻、玉米)和养殖险(育肥猪、能繁母猪)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灾害发生时处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三是农村居民住宅(以居住地为准)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倒损,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三)保费及赔付标准
1、种养业巨灾保费及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 |
1、每次事故种植险赔偿限额200元/亩;养殖险150元/头; 2、每次事故每个县(市区)最高赔偿限额1500万元; 3、全省累计最高赔偿限额2亿元。 |
保费资金 |
种植险每亩2元,养殖险每头1.5元。 |
2、人身死亡保费及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 |
每人10万元,全省累计赔偿限额4亿元。 |
保费标准 |
0.2元/人。(按统计年鉴全省人口数计算总保费) |
3、房屋倒塌保费及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 |
每户最高2万元,4000元/间,全省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 |
保费标准 |
18.5元/户。 |
(四)理赔触发标准
1、人身死亡及房屋倒塌保险的理赔触发标准
在某一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失踪7人(含)以上;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
在某一个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死亡失踪4人(含)以上;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8万人(含)以上;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800间(含)或600户(含)以上。
2、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赔触发标准
(1)省减灾委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2)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达到气象部门监测的橙色预警级别。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达到即可启动理赔。
四、巨灾保险资金安排
巨灾保险保费由财政统筹安排,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全额出资。人身死亡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业巨灾保险保费、农房巨灾保险保费省级财政承担50%,其他由市县财政承担。巨灾保险保费根据每年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实时进行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巨灾保险由各地按自愿的原则申报开展,具体试点地区和实施细则另行发文确定。
五、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一)建立保险机构的专项准备金
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巨灾保险保费扣除再保险保费、赔款、经营费用等成本以及预定利润4%后,盈余部分全额计提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长期滚存,由省财政厅和首席承保人印鉴共管。当巨灾保险产品综合成本率超过100%时,可以使用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用于支付巨灾赔款。
(二)建立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
省财政在巨灾保险启动的第一年出资500万元作为湖南省巨灾保险基金的启动资金,由首席承保人设立巨灾基金专门账户,省财政厅与首席承保人印鉴共管、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并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基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累计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超额部分,以基金累积额度为限。
湖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