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精神,创新农业救灾机制,提高水稻保险保障程度,促进粮食生产,深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立足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以水稻保险为试点品种,加大对水稻种植农户和规模经营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金额,增强水稻生产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探索农业大灾保险机制,稳定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县市农业大灾保险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投保,并按照惠农政策和服务标准进行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体现正向激励。试点工作与现行产粮大县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相衔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区域的保费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水稻种植农户和规模经营户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区域
根据财政部提出的试点县市应具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且属于产粮大县的要求,在试点县市区自愿的基础上,每个市州已确定一个试点县,具体为:长沙县、攸县、湘乡市、衡阳县、邵阳县、华容县、鼎城区、慈利县、沅江市、永兴县、祁阳县、溆浦县、双峰县、永顺县。保险标的为试点区域范围参加了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保险的农户和规模经营户所种植的水稻,参保农户不能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对象
已参加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农户和规模经营户为水稻大灾保险试点的保险对象。规模经营户是指通过土地流转或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保费补贴
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农户自交保费比例与水稻种植保险维持不变,省级财政补贴30-32.5%,中央财政补贴45-47.5%。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分散农户的保险金额为水稻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户的保险金额为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分散农户:在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将保险金额补充提升到500元/亩,即每亩提升140元。
规模经营户:在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将保险金额补充提升到800元/亩,即每亩提升440元。
费率:与原已开展的水稻保险费率相同,仍按5%。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起,至水稻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七)承保机构
考虑水稻大灾保险与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相同,为确保水稻保险的延续性和服务的便捷性,水稻大灾保险试点由原承保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机构承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水稻大灾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等农业保险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制定水稻大灾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数量、承保机构、财政补贴比例及农户自缴保费等事项,方案确定的内容将作为水稻大灾保险年底结算依据之一。试点区域财政部门收到水稻大灾保险试点文件后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承办主体和有关部门开展收费签单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服务质量。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等相关部门,督促承保机构做好水稻大灾保险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水稻大灾保险政策及承保理赔流程等。要帮助参保农户充分理解保险条款,组织农户及时做好投保工作。同时,要督促承保机构做好灾前风险隐患排查及灾害预警、灾中应急响应及组织施救、灾后损失查勘及赔款支付等工作,切实提高水稻大灾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保险氛围。
(三)健全服务体系,强化资金管理。各试点县市区承保机构应进一步健全“覆盖全面、管理清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的基层保险服务网络,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着力打造快速查勘、快速定损、快速理赔的综合服务平台;要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实行承保理赔公示制度,确保承保公开,理赔透明,提高农民满意度。水稻大灾保险保费补贴按照《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5〕21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拨付到试点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根据承保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承保公司,年度据实结算。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湖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