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非贫困县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和调剂部分市县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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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农综指〔2017〕8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非贫困县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和
调剂部分市县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通知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通知》(湘财农综指〔2016〕9号)、《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营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资金结算的批复》(湘农综〔2017〕11号)和《关于湖南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一般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批复》(湘农综〔2017〕32号),现将非贫困县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予以下达,并对部分市县2017年产业化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作了相应调剂(下达金额和调剂情况详见附件)。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资金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603 产业化经营”、支出经济科目列“304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土地治理项目省级资金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602 土地治理”、支出经济科目列“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应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下达非省直管县市区。
二、部分市县因批复立项的资金与《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通知》(湘财农综指〔2016〕9号)实际下达的资金指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现根据市内平衡的原则,对个别县市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进行了调剂,调剂后剩余资金指标转为本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三、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按“先建后补”方式管理,并实行财政报账制。请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6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湘财农综〔201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工作的通知》(湘财农综〔2014〕58号)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
附件:1、2017年非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及调剂土地治理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表
2、2017年非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指标调剂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附件1 2017年非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及调剂土地治理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表.xls
附件2 2017年非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调剂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