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一轮(2013-2015年)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的请示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农〔2016〕65号 签发人:郑建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一轮(2013-2015年)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省第一轮(2013-2015年)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已于今年6月建设期满,根据《关于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的意见》(湘政发〔2013〕1号)精神,需对各重点县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价。为此,我们代拟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的通知》(见附件),现提请审定。
专此请示。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的通知(代拟稿)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6日
(联系人:张利武,电话:0731-85165039)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轮
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的通知
(代拟稿)
相关市州、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的意见》(湘政发〔2013〕1号)、《湖南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湘政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信委和省旅游局等单位组织开展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1、项目管理,含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项目管理制度等内容;
2、资金管理,含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3、资金绩效,含产业产值、财政收入增长、产业税收收入、就业贡献、增加农民收入(城镇居民收入)等内容。
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指标评分体系见附件,《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责任书》规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的重要参考。
二、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第三方评价两个方面。考评组听取各重点县及有关部门关于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情况汇报,现场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第三方负责检查核实相关指标数据达标情况,汇总形成分组绩效报告。
三、评价时间
评价时间为9月1日至15日,考评组到各地的具体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四、分组安排
第一组由省农委带队,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财政厅及第三方工作人员,负责祁阳县、湘潭县、宁乡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组由省经信委带队,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及第三方工作人员,负责醴陵市、永兴县、汨罗市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组由省旅游局带队,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及第三方工作人员,负责新化县、凤凰县、新宁县、韶山市的绩效评价工作。
带队负责人为相关厅局厅级领导,每组安排省财政厅(省特色办)联络员1名,负责具体联络工作。第三方工作人员每组安排2人,从可受托独立从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介机构库中抽取。
附件: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 日
附件
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终期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得分 |
项目 管理
(15分) |
项目申报 |
4 |
项目申报时有绩效目标,得2分;申报的绩效目标明确具体,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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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 |
3 |
事前进行评审的项目个数占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乘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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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 |
3 |
有完备的项目批复及调整审批程序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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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检查 |
3 |
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检查的项目个数所占比重乘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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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
2 |
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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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管理
(15分) |
资金到位 |
3 |
实际到位资金和计划到位资金的比例乘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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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
3 |
拨付项目单位资金和实际到位资金的比例乘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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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
2 |
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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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3 |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得1分;会计核算规范,得1分;财务凭证符合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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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4 |
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重点,得2分;开展项目资金同级审计,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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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支出依据不合规,每笔扣1分,最多扣15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虚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或有其他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资金管理部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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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绩效
(70分) |
总产值年 均增长率 |
7 |
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指标值/该项指标最高值×该项指标分值。 注:指标最高值取自于同一轮9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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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GDP 增长速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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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 入增长速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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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税收收入年均增加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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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占有率 |
7 |
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指标值/该项指标最高值×该项指标分值。
注:指标最高值取自于同一轮相同产业的3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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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贡献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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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收入 贡献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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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占有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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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贡献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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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 (城镇居民)收入贡献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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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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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