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2022
湘财行〔2015〕18号
湖南省财政厅 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团委:
现将《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共青团湖南省委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我省共青团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党建带团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共青团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用于支持省本级团委以下各项重点工作开展:
1、培训工作,包括团省委组织开展的提高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素质的各项培训活动。
2、品牌活动推广,主要用于深化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网络新媒体等品牌活动。
3、根据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的其他重大团员青年专项活动。
4、团省委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共青团建设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用于支持市州、县市区及基层团组织业务工作开展:
1、根据对基层团组织的绩效考评结果,对市州、县市区团委予以分档补助,同时对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团委予以适当专项补助。
2、在“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中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组织,对其专项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三公”经费,不得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实施
第七条 用于省本级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团省委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用于基层团组织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当地经费保障情况确定。绩效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省级团委负责对市级团委进行考核,市级团委负责对县级团委进行考核,县级团委负责对乡镇街道团委进行考核。市级团委须于每年11月15之前,向团省委报送考核情况。
第八条 团省委于每年7月开始研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于12月底前将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审核后,分别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和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其中,对下级团组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将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财政,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最终金额数。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团委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统筹安排本级团委专项资金,与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一并使用,突出重点工作,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并认真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设备、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团省委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文件。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团委应明确专门工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团省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支持范围分配资金额度、确定当年工作计划,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团省委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