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12023
湘财行〔2015〕1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妇联:
现将《湖南省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与妇女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妇女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级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用于省本级的妇女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全省各级各类妇女培训;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创业指导;妇女维权;家庭教育;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调研、编制及督导;市州妇联绩效考核、全省妇联系统“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及其他综合工作;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其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任务等。
第五条 用于支持基层妇女事业发展工作,主要包括:支持基层妇联立足当地特色,按照省妇联对市州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要求,有重点地完成妇女事业发展各项任务;支持经济欠发达市州、县市区妇联开展各项活动;支持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基层妇联组织给予一定专项经费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三公”经费,不得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实施
第七条 用于省本级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妇联于每年7月开始研究下一年度省本级资金安排计划,于12月底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审核后,将审定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用于支持基层妇女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市州、县市区妇联根据省妇联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资金安排计划,结合本地当年工作要求和上年绩效考评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基层妇联的绩效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省级妇联负责对市级妇联进行考核,市级妇联负责对县级妇联进行考核。市级妇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考核情况及资金安排计划汇总报省妇联。省妇联综合考虑当年中心工作安排、对市州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地区贫困程度、地区特色工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妇联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文件。
第十条 工作完成后,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将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妇联。省妇联汇总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效益发挥好的地区,在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地区,相应减少资金额度或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凡涉及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要求,用于支持基层妇女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将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财政,并将最终金额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妇联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预下达的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妇联组织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和省妇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