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湖南省基层行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行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基层行政政法单位基础设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行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改善基层行政政法单位办公和为民服务条件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乡镇办公用房维修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专项、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专项、公安监管场所维修专项、基层党校维修专项等四项。由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乡镇办公用房维修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贫困地区基层乡镇改善办公条件,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困难地区远程教育村级站点运行维护。包括:站点互联网联接使用费、电费、设备维修费、耗材更换、系统维护等维持站点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公安监管场所维修专项、党校维修专项主要分别用于对我省基层公安监管场所、基层党校的日常维修进行适当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和日常运转经费、“三公”经费,不得用于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乡镇办公用房维修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专项、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专项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乡镇办公用房维修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专项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地形地貌、人口、面积、乡镇数、乡镇办公用房条件、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运行维护专项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基层站点数及工作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安监管场所维修专项和基层党校维修专项采取项目法分配,市州、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研究审核后下达。基层党校维修专项主管部门为省委组织部,公安监管场所维修专项主管部门为省公安厅。
第八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并认真做好账务处理。
第九条 项目中涉及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组织、公安、政府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强跟踪指导服务,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20日内,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资金安排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从每年7月份起,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对市州、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提前下达预计数,并于当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最终金额。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支持范围分配资金额度、审定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基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