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8月28日 09:52 【字体:

HNPR—201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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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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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由省财政专项设立,重点用于实施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才重点项目、完成中央和省里组织的重大人才活动、解决人才发展中一些重要问题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为主管理,各市州组织、财政部门以及人才项目受资助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管理。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人才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人才重点项目的实施要求,编制年度重点人才资助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实施计划统筹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人才资助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实施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会同省委组织部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组织、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里确定的年度重点人才资助项目计划,审核并申报相关人才项目,负责省财政已下达的人才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及时总结上报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资助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人才项目受资助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人才引进的配套条件,负责省、市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及日常核算管理,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相关情况,按要求总结上报资金绩效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支出范围

第八条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创新急需人才的培养、引进、表彰、奖励、补贴资助等。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二)急需的重大人才引进、选拔项目;

(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人才开发项目;

(四)优秀人才的特殊补贴资助和表彰奖励项目;

(五)中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人才活动;

(六)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第九条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才专项资金应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第八条(一)至(四)款规定的项目,其使用的资金应达到人才专项资金的90%以上,并按照突出重点,确保急需的要求,先规范资助项目管理,再纳入资助支持范围,资助项目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宁缺毋滥。

第十条资金的支出范围:第八条(一)至(四)款规定的项目,其支出主要用于引进人才或团队的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改善生产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专项补助或奖励等。第八条(五)和(六)款规定的活动或工作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全省人才发展工作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印刷费、资料费、宣传费、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经费应严格按以上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省委组织部根据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人才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人才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具体项目的建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要求,按照行业归口或属地管理原则,向省委组织部报送有关《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办法、保障措施等;

(二)评审。根据《项目计划书》,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的拟资助对象和项目;

(三)考察。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支持的项目和资助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察意见建议;

(四)审批。对入选后的资助对象和项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专项资金下达到资助对象和项目所在的省级预算单位或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人才项目受资助单位或主管部门。各受资助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位。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一次性资助,须在人才专项资金下达后30日内拨付到位。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20日内,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各人才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应及时按程序报批,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省、市级组织、财政部门以及人才资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第十六条各市州组织、财政部门以及人才资助项目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30日前,将本市州或本部门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综合情况书面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设立的人才资助项目原则上要求设置项目具体考核要求和标准。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在资助项目结束前1个月内,向省委组织部提出考核申请,省委组织部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考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对实施的人才资助项目联合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资助期超过3年(含)的资助项目,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一次中期绩效评价,项目结束时,进行验收和最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对照设立资助项目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人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纳入下年度资助范围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受资助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人才专项资金用途的。

第二十条人才资助项目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项目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8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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