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1月15日 19: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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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行〔2015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114 

附件 

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促进全省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省本级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基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开展重大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创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双语教材编译,少数民族文化音像制作;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交流及民族文化重点课题研究;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特殊困难扶持。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行动、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民族关系协调评估、民族政策研究、制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支持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的项目建设、民族乡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适当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饮水、路、桥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民族工作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参加或协办国家民委安排的民族活动和工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民族活动,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节庆活动;落实国家民委、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持任务;组织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族事务管理工作市(州)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工作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或通信设备等支出,以及其它与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各项开支。除民族工作补助资金外不得用于单位日常运转。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实施 

第九条 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根据当年全省民族工作实际情况,重点向民族地区基层倾斜,同时兼顾省级相关单位开展的具体项目。 

第十条 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分级申报,省级项目由省民委、省财政厅研究提出项目计划;非省级项目由市州及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汇总提出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民宗委报送下年度项目。 

第十一条 省民宗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全省民族工作需要,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绩效目标。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专家评审:对支持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民宗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民宗委建立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扶持项目,并制定当年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研究后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并认真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中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强跟踪指导服务,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不得搞平均分配,应相对集中使用。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20日内,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属地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汇总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效益发挥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予以倾斜,对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地区,下年度相应扣减资金额度或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从每年7月份起,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当年6月底前下达70%以上资金,9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支持范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支持范围分配资金额度、审定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安排流程 

1、 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根据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向市级民族部门申报。 

 

2、市级民宗部门商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汇总向省民宗委申报。 

 

3、省民宗委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列入项目库,并择优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30万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民宗委党组审议。 

 

4、省民宗委将党组审议通过的方案报省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审核后按最终确定方案下达资金。 

 

5、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资金通知后,及时将项目下达给项目组织项目实施部门。 

 

6、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属地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省民宗委。 

 

7、省民宗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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