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6—12028
湘财行〔2016〕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于运行保障、基础建设、执法监管、发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质量运行保障:全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法制建设等综合管理。
(二)质量基础建设:全省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验证示范和试点、标准化平台建设、法人数据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实验室建设和改造、科研、专用设备购置和维护、信息化建设等。
(三)质量执法监管:重要工业产品监管和抽查、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和抽查、社区和乡镇医用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和办案、特种设备监管安全检查和检验等。
(四)质量发展能力提升:质量考核、质量指数评价、质量奖励、质量强省(市、县)、名牌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示范区创建等。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分配,实施集体研究、科学分配,提高规范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评审法和项目定额补助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具体依据因素如下:
1、基本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执罚情况、年人均支出水平、财务管理、机构数量、负债、资产及执收和检验能力情况等;
2、业务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主要检验业务工作量、监管、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情况;
3、政策因素:是指我省对社会影响大,危及社会稳定,影响产业发展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开展监管的政策因素;
4、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绩效情况、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
第八条 实行项目评审法分配的,需要引入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由各项目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资金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一)项目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预算审查。
(三)项目确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和评分排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分配方案。
第九条 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法分配的,根据项目资金额度、项目性质和定额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批,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数额、批准立项情况、资金使用的预期目标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11月底前对市(州)、县(市、区)提交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及市州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共同确定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补助数额,提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门户网站负责公示分配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省财政厅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性质的基本建设、抵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年终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依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纠正,并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行〔2005〕3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